[第二、方姓前助理有些被認定的「加班」,其實是上班時間內可以從容完成的工作,但卻沒主動回覆或完成,有時我在下班時詢問,只要他有補處理,就被認定爲加班。]
[第二、方姓前助理有些被認定的「加班」,其實是上班時間內可以從容完成的工作,但卻沒主動回覆或完成,有時我在下班時詢問,只要他有補處理,就被認定爲加班。] 幹,這就是加班的法定定義,白癡。
- FB原文 葉元之.板橋 發表「今日關於我辦公室被勞動局裁罰的新聞再次出現,自由時報報導,「台北市勞動局今年7月再度到我的國會辦公室進行勞動檢查,發現有未依法給付加班費,也未給予特休假,依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,各裁罰2萬元,合計裁罰4萬元。」 先澄清一個關鍵事實,這「並非」勞動局二度到我辦公室勞檢,而是方太太「再度檢舉」的同一案件,檢舉我沒給方姓助理加班費及特休。這在上週她向鏡週刊爆料時,我…」 被分享原文
— FB 原始連結
Comments
No approved comments yet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