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st · 2023-06-03 19:21

那些靠腰要有數位中介法才能處理這些事情的人,這時候可以醒醒了嗎?

那些靠腰要有數位中介法才能處理這些事情的人,這時候可以醒醒了嗎? 今年包括性暴力犯罪法案,以及近期通過的這類詐騙的平台責任。 本來當初就說,數位中介法應該作為基礎法,但是延伸的這些應該根據需求提出對應的數位篇章。 那些再靠北數位中介法的,老是無視去年版本中窒礙難行的部分,然後過度美化法案的部分效用。 無視其實還有其他路徑可以處理這些問題,但沒被處理。 這些本來就是立法路徑可以走的不同路,但當然,立了法,下個階段還是該怎麼執行該怎麼罰,細則怎麼立,這些都還是漫漫長路。 但我是覺得那些一刀切很爛的數位服務中介法也要妥協,本身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。 而且另一方面,目前數位犯罪因為跨本位跟對於犯罪樣態的不熟悉,導致很多案件的追緝其實還是很多斷點。 即使有法,各部會也得聯合起來研究,怎麼彼此整合追緝流程跟進行適當的監管避免濫權。 這條路還很長的。 老是抓著幾個點就推到全有全無,實在是一個很累人的事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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