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真的,數位服務中介法幾個點:
說真的,數位服務中介法幾個點:
- 平台大者恆大,你要跟他拼命他就跟你翻臉,對大平台的制約始終有限。 政府光是要他們落地開發票就協商好幾年,有些平台不是你有法就能管的。 (記不記得GOOGLE跟某國法遵對幹的事情,直接把該國特定內容排除服務,或是我國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不能買安卓 APP ?)
- 我國目前的數位能力,法院量能,都不足以支撐這些管制,然後數位中介法把主管機關拉到數位程度不一的各部會,這本身就是一個很棘手的事情。 更不用說這講不清楚的納管範圍。
- 講到爛的 18 條,27條等風險條文。這些記者會都有講,就沒人正面回應過這些條文的部分。 === 這個題目,所謂的正面效益,現在拿來攻擊我們的點,其實在當時的說明我就都說了,我們在意的濫權,主管機關的問題,到現在還沒有明確的進展。 這樣的情況下,到底有什麼好討論的? 這題是我看了超過七年的題目,從數位通訊傳播基本法看到現在,要戰都很歡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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